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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時間:2016-04-27   瀏覽:2772次

QS認證分兩大類,包括食品生產許可和工業生產許可。根據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5年9月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公布,根據2010年4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對QS的定義:QS企業產品生產許可,即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國家為了保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納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產品生產企業必須依照規定程序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產品生產,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而其中第八十六條更是明確規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企業產品生產許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縮寫“QS”和“生產許可”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生產許可”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QS標志由企業自行印(貼)。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

新舊版對比[1]從2010年6月1日起,新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應使用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之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在2010年6月1日起18個月內可以繼續使用原已印制的帶有舊版生產許可證標志包裝物。

2005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9號)頒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原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7月18日頒布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五章第四十七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QS標志。沒有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自2004年開始,首先在米、面、油、醬油、醋五類食品中推行。2004年1月1日起,五類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且未加印(貼)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2005年下半年,又擴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飲料、調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類食品。將對包括余下13類食品在內的所有食品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消費者在選購已經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時,應當選購已經加印(貼)QS標志的食品。

對于產品的市場準入,一般的理解是,允許市場的主體(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和客體(產品)進入市場的程度。食品市場準入制度也稱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具備規定條件的生產者才允許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具備規定條件的食品才允許生產銷售的監管制度。因此,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是一種政府行為,是一項行政許可制度。

準入制度簡單說就是: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食品質量達到安全標準所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從原材料、生產設備、工藝流程、檢驗設備與能力等10個方面制定了嚴格具體的要求,只有同時通過這“十關”審核的企業才允許生產食品,檢驗合格后才能加貼QS標志進入市場。從源頭上提高了生產企業進入食品行業的準入門檻,一大批無法滿足準入要求的小型企業和小作坊只有選擇關門或者轉產。對已經獲得生產資格的食品企業,準入制度還明確制定了巡查、年審、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回訪等后續監管措施具體措施,確保獲證食品合格率和放心度,一旦發現質量問題,企業只有一次機會整改,再次發現就會面臨“死刑”。符合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條件的食品將標有QS標志,QS是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的縮寫。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包括3項具體的制度。

一是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具備生產條件能夠生產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企業 ;《食品生產許可證》,準予生產,否則將不準生產食品。這從生產條件上保證了企業 ;能生產出符合質量安全的食品。

二是對企業 ;生產的食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這有利于把住產品出廠質量關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是對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實行市場準入標志制度,對檢驗合格的食品要加貼或加印QS標志,沒有這個標志的食品不準進入市場銷售。這樣有利于群眾和執法部門識別和監督。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是國家質檢總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的具體舉措。《細則》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國家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 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 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細則》規定,經必備條件審查和發證檢驗合格而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按規定程序向當地省級質量技監部門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經必備條件審查或者發證檢驗不合格而不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自《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企業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自行作廢。企業自接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整改,兩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或者已經通過HACCP體系認證、驗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免于企業必備條件審查。獲得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的食品認證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簡化或者免予企業必備條件審查。

應注意的是,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企業補領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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